北京市延庆区慈善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慈善协会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4日 点击数:

为依法加强北京市延庆区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慈善协会)财务管理,使财务收支更加规范化、公开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务管理原则

 第一条 慈善协会财务管理遵循依法、公开、透明、效率的原则。

 第二条 慈善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慈善协会会计负责协会的日常财务收支核算工作。负责办理收付款业务、捐赠物资明细账登记手续;负责建立各项收入、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捐赠物资明细账等账簿;定期向协会领导及理事会、监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条 慈善协会于每年四月底前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并经过审议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参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慈善协会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及会计人员的任用,实施岗位分离及回避制度。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收入管理

(一)慈善协会的收入来源为公益性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公益性捐赠收入主要用于社会救助项目支出;政府补助收入主要用于慈善协会承接政府委托服务项目的定项经费支出;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主要用于救助项目支出、筹资费支出以及日常管理费支出等。

(二)公益性捐赠收入属于专项款,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捐赠人指定受助对象的,要与捐赠人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严格按照捐赠人指定的用途使用捐赠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捐赠财产受益人。对于捐赠人没有指定捐赠款的具体用途或受助对象的,应根据《北京市延庆区慈善协会章程》和慈善协会有关项目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使用、支出捐赠款。

(四)凡现场收到的捐赠款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通过银行和邮局汇款的,在确认款项到账后,慈善协会应为捐赠个人或捐赠单位开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及时将支票、现金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或长时间超库存现金额度。捐赠人通过网络捐赠的,应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及实名信息逐一或汇总开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据此入账。

 第七条 支出管理

(一)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慈善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慈善协会的支出主要分为救助项目支出、筹资费支出以及日常管理费支出等。

(二)救助项目支出来源主要是公益性捐赠收入,按照内部审批程序实施。会计设立“救助项目支出明细账”,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及时记录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常规性救助支出需严格按照慈善协会有关项目救助管理办法执行,临时性救助支出需按照慈善协会相应的捐赠协议、上级有关通知等规定执行。

(三)筹资费支出主要来源是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及定向捐赠等。主要包括为筹集善款而开展的筹款活动费、筹款宣传费等。凡慈善协会组织的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筹款活动和支出在1万元(含)以上的宣传品印刷费用,实行三方比价,择优选择服务商。

(四)管理费支出来源主要是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主要用于慈善协会工作经费支出、管理人员支出、办公经费支出等。

第三章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大额资金往来等经济事项。具体认定标准如下:资产变动支出在5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及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在50万元以上的经济事项。

第九条 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和管理

大额资金使用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使用方案,报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十条执行,并保证按计划如期完成。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报销程序

第十条 审批权限及程序

慈善协会所有支出均由经办人、审核人、秘书长、业务主管领导逐级审核审批,并报财务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进行支出。支出程序为经办人制作情况说明及拨款表,按审批权限经逐级审核审批后,由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报销支出程序

(一)各项支出报销,应持国家统一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其中购物发票要有品名、数量、单价等。

(二)经费支出后,经办人持报销票据及相关材料按审批程序逐级签字后向财务工作人员递交报销材料报销。

(三)工作人员经领导批准到外埠出差回京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报销,结清借用的差旅费。差旅费用支出标准参照现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执行。

(四)经领导批准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报销流程进行报销,采用的汇率为抵达我国国境当日汇率。出国人员的费用报销需提供相关出国任务批件、出入境纪录复印件及有效票据(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出国(境)经费支出标准参照现行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公务接待应以“厉行节约、合理开支、严格控制、超标自负”为原则。需在使用前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由财务工作人员予以借款或报销。接待费用支出标准参照现行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

(六)工作用车运行费用支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支出报销审批手续。

(七)其他各项支出无特殊情况,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 慈善协会物资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捐赠物资三大类。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设专人管理,负责日常验收、保管、调拨、登记和维修,与财务工作人员进行配合,定期对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帐相符、账实相符。固定资产购置时由需求人员提出申请,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资产管理人员统一进行采购,财务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入账处理。

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控制要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十五条  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执行验收、进出库等管理。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六条 此办法自2023年 4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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