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区捐赠款管理使用办法

作者:丁杰平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5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促进和谐延庆的建设,规范延庆区捐赠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依照市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捐赠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

    ()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政府资助。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资金管理

(一)资金管理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开设独立的专用银行帐户,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管理资金。

(二)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区财政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收支情况

(三)本资金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章 捐赠资金使用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本区域内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助。

(二)本区域内特困人员因患重大疾病或因患特殊病种、罕见病需要长期门诊服药治疗,经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报销,以及政府部门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任然较重,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三)本区域内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突发不可预料的重大事件(如急性疾病、恶性疾病、车祸等)经政府、学校等部门救助后,日常学习期间生活仍无法维持的。

(四)本区域内因个人或家庭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政府部门救助后。仍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五)本区对口支援工作。

(六)本区域内安老、抚孤、助残、助困等慈善救助活动。

(七)开展交流与合作项目,总结交流工作活动

(八)符合本捐赠中心业务范围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救助程序

(一)申请。凡需救助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属村(单位)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乡镇。

(二)复核。乡镇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复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区捐赠中心办公室。

(三)调查。捐赠中心办公室根据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入户调查。调查结束后,填写《延庆区捐赠中心救助调查审批表》(一式两份),写明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对经调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向申请人告知。

(四)公示。对经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由各乡镇民政部门汇总后,在申请人所属村(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捐赠中心办公室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五)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捐赠中心办公室应及时上报到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批。

(六)发放。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捐赠中心工作人员入户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救助对象应如实反映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不得隐瞒收入或虚报支出。

第八条 各村委会、企业(单位)对申请救助者的申请理由、家庭收支状况等要认真调查、严格把关,各乡镇对其基本经济状况要入户认真调查核实。

第九条 对因假造、虚报申请救助材料,骗取救助款项的,坚决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延庆区民政局捐赠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遇有与国家规定不一致者,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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