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区慈善协会“SOS”紧急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慈善协会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8日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帮助群众缓解在生活中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北京”建设 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慈善协会设立“SOS”紧急救助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SOS”紧急救助项目资金来源社会捐款。

第三条 救助范围

“SOS”紧急救助是对具有本区户籍(特殊情况除外),因严重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需紧急抢救、治疗,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家庭确实无力承担预交医疗款的个人,以及因病、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人员严重伤残或死亡,住房完全损毁,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区慈善协会给予的紧急帮扶。主要包括以下个人或家庭:

(一)罹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肾透析)、重性精神病、I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与职工医保一致)、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等15种)的困难人员。

(二)患有罕见病(参考2018年5月,国家卫健委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共计121种罕见病)的困难人员。

(三)遭受突然严重意外伤害(创伤、烧伤、坠落伤、爆炸伤、枪伤、电击、溺水、急性中毒、动物性伤害等)的困难人员。

(四)其他各种若不及时抢救治疗,病情可能会危及生命的困难人员。

(五)本区户籍人员见义勇为严重伤亡的困难家庭或外地户籍人员在本区见义勇为严重伤亡的困难家庭。

(六)主要劳动力因病或意外事故造成无法劳动或突然死亡的困难家庭。

(七)因火灾等意外事故造成唯一住房严重损毁导致无法居住的困难家庭。

(八)区慈善协会认定的其他应给予紧急救助的个人或家庭。

下列情况不属于救助范围:

违法犯罪导致自身重伤重病的、故意自残自杀的、欺骗隐瞒事实的、有能力自救而自动放弃的、家庭有存款的、闲置房屋和附属房屋受到损毁的、已分户子女有能力帮扶的。

第四条 救助条件

申请人家庭年总收入应低于年应留生活费。

年应留生活费 = 2000 x 150% x 家庭人口 x 12个月

见义勇为家庭不考虑收入状况。

住院通知单、催款通知单等要求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

第五条救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救助金5000元,同一年度内不重复救助。

第六条救助程序

(一)申请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向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延庆区慈善协会“SOS”紧急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如果由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联系电话和申请人关系。

4.申请人和已分户子女需提供家庭成员六个月收入情况,如工资折复印件或工资流水单等。

5.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住院通知单、催款通知单等医疗凭证原件;房屋损毁的需提供相关照片(至少3张)。

6.申请人的北京农商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

如情况特别紧急,申请人(代办人)可通过电话、来访等方式直接向区慈善协会提出申请,得到紧急救助后,申请人须在1个月内完成补办手续。

(二)审核

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及遭遇困境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救助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区慈善协会。

(三)审批

区慈善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款打入申请人账户。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告知申请人(代办人)。

第七条  监督与管理

(一)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SOS”紧急救助金的,将依法追回救助金。

(二)“SOS”紧急救助坚持公开透明,其救助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延庆区慈善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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