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4日 点击数:

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北京”建设,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5]22号),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慈善行为,促进首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督管理内容

市、区(县)民政局作为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级行政区域内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导、监督管理辖区内慈善组织依照《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有关规定开展慈善活动;

(二)指导辖区内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增强慈善行业自我管理的能力;

(三)组织开展社会监督,建立慈善活动信息公开和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二、完善监督管理方式

(一)加强行政监管

1.建立重大慈善活动检查制度。对慈善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给予指导;对于资金量大、涉及范围广、受益人群多的慈善活动应采取查阅材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必要时可商请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重点检查慈善活动的款项募集、信息公开、资金使用及实施效果等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2.建立慈善活动抽查审计制度。适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活动的财产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3.建立慈善组织行政约谈制度。对慈善活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应及时对相关慈善组织进行行政约谈,督促其整改。

4.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应迅速反应,依法处理,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给予答复;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按照《北京市民政局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工作衔接规定》的要求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并将查实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慈善组织信用记录。

5.建立舆情监控制度。时刻关注有关慈善方面的社会舆论并及时作出回应;广泛听取公众和慈善组织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妥善给予答复和处理。涉及其它政府部门的应及时转送,加强沟通协作。

6.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于非本辖区登记的慈善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通报该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必要时应配合、协助调查。

7.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及时进行政策发布、项目展示、活动交流、信息公开,提升慈善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监管效能。

(二)指导行业自律

1.指导慈善组织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慈善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要求有序运作。

2.指导行业组织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对于慈善活动开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给予行业内通报和惩处。开通行业监督举报热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协助行业组织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活动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供政府相关部门参考,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评估活动的有益补充。

4.指导行业组织进一步完善行业宣传机制,充分利用行业网站和会员单位网站公开信息。从行业的角度应对公众对慈善事业及慈善活动的质疑与建议,提高行业对舆论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力,维护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社会监督

1.建立健全市、区(县)慈善活动社会监督网络,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媒体代表、社区居民等志愿者参加,对慈善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慈善活动开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2.依托北京市社区服务热线(96156)、北京市民政局官方微博及北京慈善信息平台,开设首都慈善监督热线及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的投诉和举报。

3.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市、区(县)主流媒体信息通报机制,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三、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慈善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和民政执法部门在市、区(县)民政局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协调与合作,形成监督管理合力。

(一)建立慈善行政管理部门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协调互通机制。慈善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随时掌握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和注销情况;及时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通报慈善组织的项目活动、意见建议及违规行为等有关信息,作为慈善组织信用记录的重要参考。慈善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联合开展监督检查、行政约谈及举报处理等监管工作,做好工作衔接和沟通协商。

(二)建立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的工作衔接机制。慈善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发现慈善组织存在需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及时移送民政执法部门。民政执法部门应对案件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联合慈善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民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监察中,如发现慈善组织存在违规行为但不构成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及时移送慈善行政管理部门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处理。

(三)建立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的咨商会议机制。适时组织召开咨商联系会议,由慈善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及民政执法部门参加,通过定向邀约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选取一定数量慈善组织代表,面对面就慈善事业发展态势、慈善项目运作情况及慈善行业的重要事项进行咨商,切实解决首都慈善事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内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的重要内容,做好机构、人员及经费的协调安排工作。充分发挥市和区(县)慈善监管工作协商机制的作用,及时研究处理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规范实施。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在监督检查、行政约谈、举报处理等各项工作中认真填写记录(表格见附件),切实规范办理程序,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三)加强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指导慈善组织准确把握《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北京”建设,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营造社会了解慈善、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为慈善事业的规范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抓好落实。各区(县)民政局要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市民政局将加强督查指导,组织各区(县)定期开展工作交流,总结推广经验,分析解决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区(县)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和《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字体: 】【收藏】【打印文章】【查看评论